简评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政


  • 2020
  • 11/05
  • 23:00
  • 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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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今年我市用人单位应向哪个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历史欠费该如何征缴?
答:根据《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20〕9号)第九条的规定:保障金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故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主体为市税务部门。
历史欠费现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做好历史欠费核实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另行研究制定。


二、保障金计算方法有何变化?
答:新政策对不同安置比例的单位进行差别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5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90%。
上述计算方法自2020 年征收2019 年度保障金起执行三年。
征缴基数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
残疾职工比例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平均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
举例说明:
A 公司在职职工人数为1000人,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为10人,该公司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之和为7000万元。
B公司在职职工人数为200人,未安置残疾职工,该公司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之和为1400万元。






三、根据新规,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保障金,那是否还需要申报?
答:新政策规定自2020年征收2019年度保障金起三年内,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暂免征收期间,免于申报。


四、划转至税务部门征管后,我市保障金的征收基数有变化吗?
答:新规对保障金征收基数沿用本市现行做法。政府从不增加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新冠疫情难关、有利于经济恢复的角度考虑,本市保障金的征缴基数仍按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本市税务部门按人社和残联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


五、新规对保障金的使用有何变化?
答:新规进一步明确保障金的使用方向。财税〔2015〕72号文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纳入保障金的支出方向。本着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的目的,本次实施办法提出凡是能够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社会保障、服务支出,经市政府批准,原则上均可用保障金支持。


六、今年本市何时何地申报2019年度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答:申报时间: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30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申报地点:单位社会保险参保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报地址及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七、今年本市申报2019年度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需要哪些材料?
答: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复印件加盖公章):
 1.《单位残疾职工名册》(点击查看)。
 2. 如申报的职工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如申报的残疾职工非本市户籍,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如安置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还需提供:
(1)学历证书复印件;
(2)安置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残疾人毕业生的,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www.chsi.com.cn)出具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或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出具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学历鉴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安置全日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残疾人毕业生的,需提供毕业学校出具的《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经办人签字及单位加盖公章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承诺书》(点击查看)。


八、2021年起如用工单位申报非本市户籍残疾职工除了需提供该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还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
答:根据《关于申报2019年度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公告》的第五条,有关事项:自2021年起,如用工单位申报非本市户籍残疾职工,需提供该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上海市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残疾职工未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则需提供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职工社保缴费对应月份的单位对公账户支付残疾职工工资银行流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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