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颁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结合省情,制定了《陕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其中,在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方面“干货”多多。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专业、年龄和学历等条件适当放宽,在军队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
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公安机关特警职位可面向反恐特战等退役士兵招录。
县以下一线执法职位、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招录,应拿出一定名额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
退役残疾军人符合条件的可以报考面向残疾人的专设公务员招录职位。
二
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不低于10%,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
注重发挥退役军人的政治优势,选派退役军人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担任党建指导员、大专院校受聘担任政治和国防辅导员,鼓励退役军人从事辅警工作、回村(居)参选“两委”成员、担任社区工作者等。
三
▶ 省级每3年、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西咸新区)每2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会议,对为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从事军民融合事业的退役军人,入选省“千人计划”、“特支计划”、“三秦学者创新团队支持计划”以及“三秦工匠计划”的,依规给予经费补助资助。
▶ 各地应当每年组织开展1次退役军人就业服务月活动,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每3年组织1次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成果展;抓住退役军人返乡季,及时发布与退役军人相匹配的就业岗位信息,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退役军人;举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分享会,引导退役军人积极投身“双创”实践。
▶ 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协助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就业援助制度,通过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职业规划、上门送岗等形式为辖区内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提供“一对一”、“面对面”的优质服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通过公益性岗位帮助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现就业,及时为零就业的退役军人家庭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岗位,确保退役军人零就业家庭在20个工作日内实现动态清零。
▶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退役军人优先服务标识,开设服务窗口,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贷款受理等全方位就业创业服务。对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四
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退役军人,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五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整合资源帮扶就业。
对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以上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专业、年龄和学历等条件适当放宽,在军队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
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公安机关特警职位可面向反恐特战等退役士兵招录。
县以下一线执法职位、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招录,应拿出一定名额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
退役残疾军人符合条件的可以报考面向残疾人的专设公务员招录职位。
二
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不低于10%,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
注重发挥退役军人的政治优势,选派退役军人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担任党建指导员、大专院校受聘担任政治和国防辅导员,鼓励退役军人从事辅警工作、回村(居)参选“两委”成员、担任社区工作者等。
三
▶ 省级每3年、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西咸新区)每2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会议,对为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从事军民融合事业的退役军人,入选省“千人计划”、“特支计划”、“三秦学者创新团队支持计划”以及“三秦工匠计划”的,依规给予经费补助资助。
▶ 各地应当每年组织开展1次退役军人就业服务月活动,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每3年组织1次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成果展;抓住退役军人返乡季,及时发布与退役军人相匹配的就业岗位信息,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退役军人;举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分享会,引导退役军人积极投身“双创”实践。
▶ 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协助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就业援助制度,通过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职业规划、上门送岗等形式为辖区内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提供“一对一”、“面对面”的优质服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通过公益性岗位帮助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现就业,及时为零就业的退役军人家庭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岗位,确保退役军人零就业家庭在20个工作日内实现动态清零。
▶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退役军人优先服务标识,开设服务窗口,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贷款受理等全方位就业创业服务。对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四
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退役军人,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五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整合资源帮扶就业。
对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以上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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