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指导】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人失业)办理指南


  • 2018
  • 04/07
  • 10:33
  • 就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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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海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琼人社发〔2011〕123号)。
二、申报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三亚城镇户籍人员,或者是非三亚户籍、在三亚就业转失业的失业金申领人员。
三、申报材料
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第一页及申请人该页)的原件(原件校验即可)及复印件一份、二寸彩色证件照两张和失业登记表,并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办理:
1、毕业证的原件(原件校验即可)和复印件一份(大中专毕业生提供);
2、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旧证持有者提供);
3、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从用人单位失业的人员提供);
4、居(村)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没有就业经历的人员提供);
5、居(村)委会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证明(中止灵活就业人员提供);
6、农场出具的未参保证明一份(三亚市农垦系统户籍人员)。
7、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个体经营业主提供);
8、零就业家庭证原件(原件校验即可)及复印件一份(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
9、退出现役证或安置部门出具的未安置证明(退役军人提供);
10、由司法(公安)部门或户籍所在区(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提供)。
申请人携带以上相关材料及村(居)委会认定盖章的失业登记表,到户口所在地的区(镇)就业服务机构或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即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
五、工作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六、是否收费
不收费。
七、温馨提示
1、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再就业优惠证、失业登记证停止使用,持证者应到原发证机关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的,持证者本人需提供相关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构报失,经原发证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3、就业失业登记证损毁的,持证者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原件校验即可)、两寸相片(一张)及损毁的原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换发。
4、申请人填写就业登记表时,内容须真实有效,在个人基本情况和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到原发证机构办理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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