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作为毕业生就业的一个重要主体,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目前就业规范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益:
(一)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 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
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
1、信息公开,即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上海市已建立高校毕业生需 求信息登记制度,凡需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须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 业指导中心和有关高校办理信息登记,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过高校 向毕业生发布用人需求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
2、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
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而不是盲目的。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 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真正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场接受就业指导,这种市场指导可以是有偿。
(三)被推荐权
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工作 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
1、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 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 表现的评价。
2、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 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 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
3、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 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 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分,学以致用、人尽其才。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 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取胜。
(四)选择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 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 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 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 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五)公平待遇权
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也应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但在当前,毕业生 的公平受录用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 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 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六)违约及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 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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